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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 他做對了嗎?
【原文】s9011514@blog
知名網站-flickr.tw (Blog of Flickr Hacks)
在2007年09月21日,
發表了一篇來自Yahoo官方說 flickr.tw 違反商標權….
此事件引起了軒然大波…
相信大家都知道,flickr 是一個知名的相簿分享社群網站
不過,他卻使用法律手段,要求 flickr.tw 站長(.CK)
立刻將 flickr.tw 網域還給 Yahoo! Inc. 公司
Yahoo! Inc. 說:(轉載,Blog of Flickr Hacks)
為 台端以「flickr」商標文字註冊網域名稱,違反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事,轉達事項如說明。
一、 茲據當事人Yahoo! Inc.委稱:「
按「FLICKR」為本公司依法註冊之商標,受商標法保護,本公司所經營之「flickr.com」網站,為全球相當受歡迎之相簿網站,「flickr」為公平交易法第20條所稱「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表徵,亦受公平交易法保護。
傾悉CK於94年11月14日申請註冊網域名稱「flickr.tw」。依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tation於網域名稱爭議案之見解,搶註他人「著名商標」為網域名稱,縱使未開站使用該網域名稱,仍屬惡意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次按商標法第62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1.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 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2.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 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再按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依據公平會公平交易法第24條 案件之處理原則第7點規定,事業以高度抄襲、利用他人努力,推廣自己商品或服務等,均屬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規範之『不符合商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依據同法第41條規定,得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基於本公司商標「FLICKR」及「flickr.com」網站之高知名度,CK不難知悉「FLICKR」為本公司之著名商標,卻仍申請註冊 「flickr.tw」作為網域名稱顯有違反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有關規定。為此,函請CK於2007年8月31日前,與理律法律事 務所蔡瑞森律師聯絡協商移轉網域名稱「flickr.tw」予本公司,否則本公司定依法追溯相關法律責任,絕不寬貸。」等語。
二、 合代函達如上,請於2007年8月31日前就本所當事人Yahoo! Inc.之請求為確切滿意之回覆,俾免訟累為荷。
蔡 瑞 森 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敦化北路201號7樓
電話: 886-2-27153300 分機2645
傳真: 886-2-27187099
電子郵件: rueysentsai@leeandli.com
本所案號: Y22527/UC15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表面上看起來Yahoo那方說的頭頭是道,
不過仔細去窺探以上的字字句句時,會發現有許多疑點….
1.縱使未開站使用該網域名稱,仍屬惡意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CK有開站,且他並非惡意註冊,他是熱愛flickr才註冊該網域並推廣之
2.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回答如上,他並肥有毀損信譽,仔細觀察他的網站你就會知道!
3.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混淆? 它網站logo並沒有使用flickr的logo,而且它只是一個部落格
4.不符合商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他並非營利網站,他所寫的flickr相關程式,是使用Flickr API ,這是合法的
你看吧~疑點重重,怎能說 .CK 站長非歸還此網域不可呢?
不過,在仔細看看
發信者是來自 Yahoo! Inc. 並非來自『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可見得,這是來自美國Yahoo總公司~
不過根據「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
一、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
二、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三、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所以說,.CK並沒有錯
再來,我們從相關例子去看,
這例子是發生在Google的Gmial身上
他情況和flickr一樣,同樣是要該網域
看來,flickr即將步入無名小站的步伐,
這事件已經引起很多人反彈,在各大書籤網站都有這相關文章的蹤影
大家都出來聲援 .CK站長~
Yahoo如果贏了,相信將會有大批人潮,退出flickr….
以及,大家相繼推出轉換程式,遠離flickr…
希望有人可以推出一個強大的相片分享社群,來抵制flickr~
結語….
難到Yahoo還沒有學乖嗎?
已經有一個無名小站風波了,還要再來一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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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警告]Yahoo!寄律師函給部落客 (酷玩意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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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買了丁丁變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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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fit Driven...
外國的profit dirven公司,當遇到違反公司利益時,做事更是一板一眼,或許在外國人的眼中律師信就是應有的溝通了.
畢竟律師信的效用是起了通知作用,也不是直接告訴CK
”法院見,你等著賠錢吧!”
商譽上面Yahoo! Inc是非常站得住腳的,
雖然目前來看CK所做的網站,沒有詆毀Yahoo! Inc.
or flickr方面的文章,
但你轉念想像:
如果有一天,CK的網站推出了一個不夠成熟的Flickr外掛,
而到時候用了那個外掛的網友或許不明就裡,看到網域名稱,就不分青紅皂白的認為是flickr的錯,
增加flickr的負面觀感,這筆帳Yahoo! Inc.找誰討?
個人認為Yahoo! Inc.已經夠有風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法律程序寄信給ck請他改善,
畢竟人家沒有直接告ck
不是嗎?
Welcome to http://blog.pixnet.net/aleon/
做個奇異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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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記得當初7-11也發生類似的事件。
但是不記得當初的過程究竟是怎麼處理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Je suis Béat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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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其實YAHOO這樣說也是有他自己的道理...
不過到目前為止
.CK好像還沒有違背上敘的內容
我們只能靜觀其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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