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Yahoo!寄律師函給部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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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 酷玩意部落格 - [警告]Yahoo!寄律師函給部落客

剛剛在黑米看到排名第一的書籤文章:本站接獲律師信, 近期內將關站!! - Blog of Flickr Hacks,書籤底下的討論串正如火如荼的展開中~ 原文在此。另外,Goston也寫了一篇文章[Flickr] Yahoo! 你這樣做算什麼!?來聲援這件事情。

簡單說~這個事件就是…

擁有flickr.tw的部落客CK收到了Yahoo!的律師信,要求CK將flickr.tw這個網域轉移給Yahoo!,原因是以「flickr」商標文字註冊網域名稱,違反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事。

那為什麼會引起這麼多討論呢? 因為該部落客CK本身就是個flickr愛好者,除了推廣flickr不遺餘力之外,還自己寫了許多flickr API相關程式給網友下載。結果…居然遭到Yahoo!這麼無情粗暴的對待…。 CK在文章中說他基於重視我國相關法律以及對 Flickr 之熱愛, 將於一個月內關閉flickr.tw,並將該網址還給 Yahoo! 並且此後不再撰寫 Flickr API 相關的程式。

筆者個人認為,Yahoo!想處理網域問題,這是OK也合理的,但是用這種方式…真的太過粗糙了! 不過,不爽歸不爽,Yahoo!在台灣很大啊…想幹麻就幹麻~ 好像也沒有什麼辦法制裁他…??? 要大家不上無名小站? 不用Yahoo!拍賣? 不用Flickr? 不看Yahoo!新聞? 不用知識+?,不用Yahoo!即時通?不在Yahoo!登廣告? …好像都不太可能…><”,所以只能幫忙寫寫這篇文章~ 聲援一下~

底下是備份CK收到的Yahoo!律師信: (備份律師信函會被告嗎? ><”)

 

為 台端以「flickr」商標文字註冊網域名稱,違反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事,轉達事項如說明。

一、 茲據當事人Yahoo! Inc.委稱:「

按「FLICKR」為本公司依法註冊之商標,受商標法保護,本公司所經營之「flickr.com」網站,為全球相當受歡迎之相簿網站,「flickr」為公平交易法第20條所稱「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表徵,亦受公平交易法保護。

傾悉CK於94年11月14日申請註冊網域名稱「flickr.tw」。依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tation於網域名稱爭議案之見解,搶註他人「著名商標」為網域名稱,縱使未開站使用該網域名稱,仍屬惡意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次按商標法第62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1.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2.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再按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依據公平會公平交易法第24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7點規定,事業以高度抄襲、利用他人努力,推廣自己商品或服務等,均屬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規範之『不符合商業倫理之不公平競爭行為』,依據同法第41條規定,得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基於本公司商標「FLICKR」及「flickr.com」網站之高知名度,CK不難知悉「FLICKR」為本公司之著名商標,卻仍申請註冊「flickr.tw」作為網域名稱顯有違反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有關規定。為此,函請CK於2007年8月31日前,與理律法律事務所蔡瑞森律師聯絡協商移轉網域名稱「flickr.tw」予本公司,否則本公司定依法追溯相關法律責任,絕不寬貸。」等語。

二、 合代函達如上,請於2007年8月31日前就本所當事人Yahoo! Inc.之請求為確切滿意之回覆,俾免訟累為荷。

蔡 瑞 森 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敦化北路201號7樓
電話: 886-2-27153300 分機2645
傳真: 886-2-27187099
電子郵件: rueysentsai@leeandli.com
本所案號: Y22527/UC15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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